1 繼承人將遺產隱匿而被發現後,不得主張:
(A)繼承權
(B)遺產分割請求權
(C)限定繼承之利益
(D)特留分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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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9), C(144), D(12), E(0) #1274513

詳解 (共 2 筆)

#1648123

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

繼承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1148條第2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依提示故無法主張第1148條規定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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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0632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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