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國內法與國際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內法與國際法有牴觸或衝突時,一律以國際法為優先
(B)國際法多以國際習慣及國際條約為法源
(C)國際私法,如我國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屬於國內法
(D)聯合國憲章屬於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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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6), B(64), C(150), D(49), E(0) #2937418
統計: A(2366), B(64), C(150), D(49), E(0) #2937418
詳解 (共 3 筆)
#5600105
(A)國內法與國際法有牴觸或衝突時,一律以國際法為優先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803510760 號函 說明三:
第按國際條約內國法化後之法規範效力是否優於國內法,查憲法及條約締結法均尚乏明文,倘自憲法第 141 條規定之精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以條約之效力為優;惟有認為屬於同一位階之國際條約或內國法規,如因內容相互衝突而生適用之問題,除憲法明定外,基本上並無所謂「國際法優於國內法」之原則,而是「新法優於舊法」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規範效力的解釋(選法)問題,應回歸到一般法律解釋方法,須在各該法規範脈絡中找到優先適用的準據,法律適用者且應提出何以優先適用之法律上理由;亦有認為不論兩者間之適用關係為何,均應於條約締結法予以明確規定,避免久懸不決,讓政府及人民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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