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類推適用係針對公開之漏洞,本於相同者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所為之法律補充方法
(B)法律之適用,必須先解釋法律,有漏洞時才予補充
(C)因法官不能拒絕審判,故在所有法律領域,均應該進行法律補充
(D)解釋單一法條,可以適用不同之解釋方法,並整合考量各種解釋方法之功能,求得最適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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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247), C(2243), D(98), E(0) #2937420
統計: A(96), B(247), C(2243), D(98), E(0) #2937420
詳解 (共 4 筆)
#5674407
釋字371號解釋:起源
1995年的371號解釋,是最早賦予法官聲請釋憲權的一號解釋。解釋文給法官單獨的釋憲聲請權是基於下面的推論:
首先,憲法是國家最高規範,法律抵觸憲法者無效。
其次,法律與憲法有沒有牴觸,發生疑義而須解釋時,是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
再者,法官依法審判,不能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但憲法的效力既然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的義務。
所以,如果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的法律,依照他的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當然應該允許法官先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遇到這樣的情形時,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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