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17 條規定的加重結果犯?
(A)警察追捕不接受酒駕臨檢的駕駛人,卻導致警車自撞分隔島,員警受傷
(B)小偷偷走被害人背包,背包中除了錢財外,尚有氣喘藥,後被害人因氣喘發作,藥物被小偷偷走未能及時服藥而死亡
(C)駕駛因粗心闖紅燈,雖及時煞車未撞到行人,行人卻因驚嚇而心肌梗塞死亡
(D)原想給情敵一個教訓,卻在毆打情敵時不小心打到要害而導致情敵傷重死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7), B(494), C(75), D(4579), E(0) #3144002
統計: A(287), B(494), C(75), D(4579), E(0) #3144002
詳解 (共 7 筆)
#6126779
加重結果犯是為取代競合規則的加重規定,必須要符合特定要件才會構成。
1.基本犯罪為故意犯
2.加重結果與基礎行為有因果關係
3.行為能要能預見加重結果的發生(客觀可預見性)
(D) 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
46
0
#7342627
5
0
#7401152
加重結果犯:基本主行為故意 +加中結果與主行為要特殊危險關聯+ 且加重結果要無故意(客觀預見可能性)
- (A) 錯誤: 警察在追捕過程中自撞受傷,屬於警方在執行公權力時的風險實現。駕駛人逃跑的行為與警察自撞受傷之間,缺乏刑法上的客觀歸責性(或相當因果關係),且駕駛人並沒有對警察實施暴力的基本故意行為。
- (B) 錯誤: 這屬於學說上著名的「氣喘藥案」。小偷偷走背包的目的是「財物」(竊盜故意),氣喘發作死亡是小偷「客觀上無法預見」的特殊罕見結果。由於缺乏「客觀預見可能性」,因此小偷不成立竊盜致死罪,僅能依普通竊盜罪和過失致死罪論處(不適用刑法第 17 條)。
- (C) 錯誤: 駕駛闖紅燈是「粗心大意」,其基本行為本身就是「過失」(過失違反交通規則)。加重結果犯的核心前提是「故意」幹壞事卻意外搞大,如果起初的行為就是過失,直接論以普通過失致死罪即可,不屬於加重結果犯。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