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種非基於正當目的之接合行為,不該當刑法上之性交?
(A)以手指與他人肛門接合
(B)以雨傘插入他人性器
(C)以酒瓶插入他人口腔
(D)以口腔與他人性器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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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18), C(4926), D(127), E(0) #3144003

詳解 (共 4 筆)

#5931728
刑法第 10 條 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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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229

C叫灌酒 不叫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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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630
刑法§10名詞定義
1.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2.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3.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4.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5.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6.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7.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8.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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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性交的定義:
行為人的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口腔。
行為人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
以酒瓶(器物)進入口腔不符刑法性交定義。要以酒瓶進入性器或肛門才算。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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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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