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實務見解,關於中止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要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即屬之
(B)法律效果為不罰
(C)預備犯不適用之
(D)行為人只要因己意中止犯行,即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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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0), B(100), C(2666), D(1021), E(0) #3144013
統計: A(1410), B(100), C(2666), D(1021), E(0) #3144013
詳解 (共 7 筆)
#6117999
第 27 條:已著手(C)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A)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D)者,減輕或免除其刑(B)。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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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除了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外,還需要出於己意
B 錯誤:法律效果應為:減輕或免除其刑(必定)
C 正確:中止犯必然為已進入著手實行的階段,才有中止的問題,預備階段無實行犯罪行為故無從中止
D 錯誤:還需要結果不發生,若因己意中止,但已發生犯罪結果,則屬於既遂而不能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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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3852
申論的話可以用學說
實務(選擇題):尚未著手,哪來的未遂
學說(申論題):舉重(著手)明輕(預備),避免輕重失衡,應類推適用(有利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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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226
要著手 要著手 要著手 罰寫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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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648
刑法§27:中止犯
1.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2.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2.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A:需出於己意。
B: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B: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C:預備犯尚未到著手階段,無法以未遂論,自無法論是否為中止未遂。
D:還需要結果不發生。已發生犯罪結果則屬於既遂而不能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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