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教唆乙殺害 A,同時給了乙一把開山刀,未料乙據開山刀為己有,未前往殺 A。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B)甲成立殺人預備罪之教唆犯
(C)乙成立侵占罪
(D)乙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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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555), C(4433), D(70), E(0) #3144020

詳解 (共 4 筆)

#5937883
1.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依題意未表明乙是否答應殺人,且乙未著手,甲不成立
2.甲成立殺人預備罪之教唆犯->依題意未表明乙是否答應殺人,因此無法斷定收下開山刀為殺人預備行為,乙未有殺人預備之行為,甲無可從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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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180
A:乙未前往殺A (未遂不成立)B:依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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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505

#按刑法335所謂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以前實務曾認為,必須行為人是因為契約或法律對該物持有
若採此說,則乙既然是因為不法原因而持有系爭開山刀,不該當持有要件,乙不成立侵佔。

但近期實務則認為,不以行為人持有具契約或法律上原因為要件。因此乙成立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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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670
刑法§335普通侵占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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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0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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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未實施犯行,尚不能論未遂犯,甲亦無法成立教唆殺人罪。
B:同上,乙也未前往殺A。不能成立預備犯。
C:正確。乙將自己持有之甲的開山刀據為己有,構成侵占行為。
D:開山刀由甲親自給乙,並非乙盜取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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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436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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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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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4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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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唆使行為出於教唆故意,而且符合雙重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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