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沒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沒收不需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拘束
(B)行為時法律為舊制沒收,裁判時法律為新制沒收,應一律適用舊制沒收
(C)沒收屬從刑
(D)利得沒收屬義務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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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6), B(423), C(755), D(3325), E(0) #3144025

詳解 (共 6 筆)

#5931513

利得沒收,是指由國家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的措施[1]。目的是避免犯罪行為人或其他第三人保有透過犯罪所取得的不法利益,所以「必須」要沒收犯罪所得,法院沒有裁量的空間。是刑法上除了刑罰、保安處分以外的法律效果[2]。
如果在個案當中無法成功沒收原本的犯罪所得,可以「追徵[3]」跟犯罪所得價值相當的財產來取代。
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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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9487
義務沒收:犯罪所得、查禁物(違禁物)
裁量沒收:犯罪所用、犯罪所預備之物

簡單來說,甲製造大麻售賣獲利8000元,
  • 那還沒賣出去的大麻是查禁物,沒收
  • 獲利的8000元,沒收
  • 製造大麻所用的器材和準備拿來施肥的東西,就要看法官裁量
以上如有錯誤請幫忙糾正,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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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735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指出,沒收犯罪所得,非屬刑罰或類似刑罰。 應沒收的犯罪所得,雖以相對總額原則計算其範圍,也不得逕行推斷犯罪所得的沒收具刑罰或類似刑罰性質。 因此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其中涉及沒收犯罪所得部分,不生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問題。


黃士軒教授之專家意見:帶有類似刑罰性質之犯罪所得沒收,仍應受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拘束。

「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是否得以逕予推論「犯罪所得不受財產權保護」之結論,要非無疑。如若犯罪所得不受財產權之保護,則剝奪他人因犯罪所得之物,則應不受法律所非難、禁止,此等解釋將與現行現行民法及刑法有關財產權保護之規範大相逕庭。申言之,於罪刑法定原則下,超過行為時法律所規定沒收範圍之財產,除民法有所規定外,任何人均不得對該未經沒收之財產主張權利,國家更不得本於刑罰權而為之。倘國家以事後立法之方式沒收該等財產,即屬對已受法律保障之人民財產惟沒收,自非憲法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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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150
A:罪刑法定是整個刑法的主軸刑1行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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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9932
義務沒收:(應沒收) 違禁物、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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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690
刑法§38沒收物
1.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3.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4.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沒收有相關法規,須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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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從舊從輕主義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2.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3.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B:一律依新制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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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6褫奪公權之內容
1.從刑為褫奪公權。
2.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C:褫奪公權為刑法唯一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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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8-1沒收犯罪所得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D:犯罪所得為義務沒收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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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43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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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4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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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1條 1.犯罪所得,屬於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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