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不是學說及實務上,所稱刑法上的「公務員」概念?
(A)身分公務員
(B)學官公務員
(C)授權公務員
(D)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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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4392), C(174), D(600), E(0) #3144029
統計: A(72), B(4392), C(174), D(600), E(0) #3144029
詳解 (共 4 筆)
#5974928
學官公務員是哪種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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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704
刑法§10:名詞定義
1.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2.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3.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4.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5.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6.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7.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8.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2.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3.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4.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5.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6.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7.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8.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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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官:
掌管教化的官職或官學教師。
(來源: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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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學官應是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負責新進司法官、檢察事務官、地檢署書記官的職前訓練或在職培訓。沒有官等職等,不是公務員。
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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