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政府發行之消費券。關於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A)偽造貨幣罪
(B)偽造有價證券罪
(C)偽造度量衡罪
(D)偽造支付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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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4614), C(18), D(189), E(0) #3144037
統計: A(255), B(4614), C(18), D(189), E(0) #3144037
詳解 (共 6 筆)
#6032786
法務部指出,振興五倍券屬於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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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8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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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520
近來五倍券剛發放,一名洪姓男子便到影印店進行複印,拿著偽造的五倍券到一家牛排店消費,不過老闆摸了摸覺得有異,報警處理後,檢方將洪男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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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719
刑法§195: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這裡的貨幣僅限在本國流通的新台幣。消費券不是偽造貨幣罪之犯罪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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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1: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B:消費券為有價證券之一種。為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犯罪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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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6:偽造變造度量衡定程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C:本案並無涉及度量衡之偽造及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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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1-1:支付工具電磁紀錄物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D:本案並無任何支付工具之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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