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受刑人甲經許可戒護就醫,在監所管理員乙戒護之下一同前往醫院,甲因思念小孩,遂拜託乙通融讓他回家探視小孩,乙被甲說動,甲遂趁隙脫逃消失無蹤。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無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C)乙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之共同正犯
(D)乙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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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4290), C(183), D(582), E(0) #3144032
統計: A(274), B(4290), C(183), D(582), E(0) #3144032
詳解 (共 5 筆)
#6033949
1. 無期待可能的是湮滅證據罪不是脫逃罪
2. 只有藏匿正犯/湮滅證據才有親人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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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740
乙成立刑法第 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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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614
第 163 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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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711
刑法§161:脫逃罪
1.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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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3: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1.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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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身為受刑人卻逃逸,乙身為公務員卻縱放受刑人。
甲成立脫逃罪。乙成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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