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賭博行為是指以不確定的結果來決定財物的輸贏,所以詐賭不是賭博
(B)家人之間以球賽結果打賭輸贏飲料,不得以賭博罪加以處罰
(C)公然賭博罪最重僅處以罰金刑
(D)以網路帳號在特定網站賭博下注,不得以賭博罪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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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8), B(56), C(518), D(3413), E(0) #3144040
統計: A(928), B(56), C(518), D(3413), E(0) #3144040
詳解 (共 8 筆)
#5931549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C)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D)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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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9880
詐賭是詐欺,不具賭博之偶然(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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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4249
是266條賭博罪喔!前面留言226是妨害性自主加重結果罪.....而且還用鑽石鎖,真的都沒認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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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1141
所以A是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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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722
刑法§339:普通詐欺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A:詐賭乃設虛假賭局騙人財物,應論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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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6: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2.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3.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4.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3.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4.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B:飲料金額甚小,其情節無傷大雅,不宜論罪。
C:正確。該法條只規定罰金。
D:在網際網路參與賭博亦成立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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