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A 的妻子 B 懷疑 A 有外遇,乃有償委託甲在 A 經常使用的汽車上裝設 GPS,藉此蒐集 A 之行蹤,依實務見解,甲的行為要如何論罪?
(A)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罪
(B)構成刑法第 318 條之 1 的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犯罪
(C)構成刑法第 317 條的無故洩漏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義務之犯罪
(D)構成刑法第 316 條的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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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55), B(203), C(46), D(157), E(0) #3144045
統計: A(5355), B(203), C(46), D(157), E(0) #3144045
詳解 (共 3 筆)
#5938367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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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758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A:在他人車輛安裝追蹤器以蒐集行蹤,構成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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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B:妻子B並無洩漏他人秘密,不成立洩漏電腦取得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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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C:妻子B並無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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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D:妻子B並無業務上持有之他人秘密,也沒有任何洩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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