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何者係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外,另以法律定之,且其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相牴觸?
(A)關務人員
(B)教育人員
(C)公營事業人員
(D)醫事人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3), B(23), C(27), D(17), E(0) #3034734

詳解 (共 3 筆)

#5677626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2 條 司法人員...
(共 1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5692521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規定: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選項A)、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另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條規定:
教育人員(選項B)、醫事人員(選項D)、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選項C)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本題選項,僅關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相牴觸,爰以A為正解。

6
0
#5686181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70018
未解鎖
有關非依本法任用公務人員相關補充:司法人...
(共 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