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何者係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外,另以法律定之,且其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相牴觸?
(A)關務人員
(B)教育人員
(C)公營事業人員
(D)醫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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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23), C(27), D(17), E(0) #3034734
統計: A(263), B(23), C(27), D(17), E(0) #3034734
詳解 (共 3 筆)
#5692521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規定: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選項A)、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另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條規定:
教育人員(選項B)、醫事人員(選項D)、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選項C)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本題選項,僅關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相牴觸,爰以A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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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181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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