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原則上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時,依法應如何處置?
(A)僅得向長官陳述意見,無論命令是否合法皆有服從義務
(B)應負向長官報告之義務,如長官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C)應負向內部法制人員報告之義務,如該管單位認為並未違法,而以書函通知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D)應向機關首長呈報,等候機關首長判斷後,依其具體指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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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38), C(17), D(7), E(0) #303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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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7635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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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111
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 I 公務員對於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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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922
法規參閱: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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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6465

公務員面對長官命令的原則是「相對服從」:
原則服從:除非命令涉及刑事不法,否則原則上須服從。
報告義務:認為命令違法時,應向長官報告意見。
書面下達:若長官堅持並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公務員須服從,責任由長官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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