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每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規定,係對
公務員何種基本權利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
(A)生存權
(B)健康權
(C)工作權
(D)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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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69), C(41), D(0), E(0) #3034745
統計: A(11), B(269), C(41), D(0), E(0) #3034745
詳解 (共 3 筆)
#7221705
釋字第785號解釋文節選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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