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對於各機關長官應迴避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長官不得在本機關任用其前配偶為主管
(B)機關長官不得在直接隸屬機關任用其堂兄之配偶
(C)機關長官不得任用其兒媳之父親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D)本機關主管長官不得在其主管單位內任用其姑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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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22), C(38), D(220), E(0) #3034741

詳解 (共 2 筆)

#5677634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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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配偶 無關係
 
堂兄的配偶 血親的配偶 四等旁系姻親
 
兒媳的父親 血親配偶的血親 無關係
 
姑媽 三等旁系血親


公職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民法第 970 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民法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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