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上開職業禁止規定違反憲法何種原則?
(A) 福利國原則
(B) 誠信原則
(C) 法律保留原則
(D)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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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86), C(932), D(4933), E(0) #174233

詳解 (共 6 筆)

#727194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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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55
本題在考釋字649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
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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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0960

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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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502

大法官第649號解釋文,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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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52

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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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34
那跟平等原則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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