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下何者不屬於準法律行為:
(A)解除權之行使
(B)出租人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催告
(C)召集社團總會的通知
(D)妻對其夫通姦行為的宥恕(註:準法律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其效果由法律直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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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8), B(60), C(146), D(187), E(0) #252464
統計: A(598), B(60), C(146), D(187), E(0) #252464
詳解 (共 4 筆)
#239838
??沒有錯誤吧!~
(A)解除權→單獨行為 (不屬於準法律行為)
(B)催告(意思通知)→準法律行為
(C)召集(觀念通知)→準法律行為
(D)宥恕(感情表示)→準法律行為
(A)解除權→單獨行為 (不屬於準法律行為)
(B)催告(意思通知)→準法律行為
(C)召集(觀念通知)→準法律行為
(D)宥恕(感情表示)→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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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892
事實行為:係指因自然人的事實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
ex.先占無主物、遺失物之拾得、無因管理等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所為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
(A)單獨行為:
單方為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區分為兩種
有相對人如債務免除(債權拋棄)、承認、終止、解除、撤銷、代理權之授予等。
無相對人如捐助、物權拋棄、遺囑、遺贈等行為。
(B)契約行為:
雙方為意思表示對立地一致而發生法律效果者,如結婚、收養、買賣、租賃、借貸、贈與等債權契約或債權讓與等準物權契約
(C)共同行為:
多方為共同方向之意思表示一致進而發生法律效果者,如公司等社團設立、決議變更章程等。
準法律行為:雖亦為表現內心意思之行為,但法效果發生係基於法律規定。
(A)觀念通知:
表示對事實觀念之通知,ex.債權讓與之通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之通知等。
(B)意思通知:
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ex.拒絕要約、社團召集總會之請求、出租人對於支付租金之催告等。
(C)情感表示:
表示情感之行為間有可能發生法律效果者,ex.被繼承人之宥恕、夫妻一方之宥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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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614
A單獨有相對人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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