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以下何種罪時,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
(A)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B)第二百十一條偽造公文書罪
(C)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
(D)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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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3), C(132), D(20), E(0) #2427735

詳解 (共 1 筆)

#7197903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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