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行政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院院長由立法委員選舉之
(B)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C)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D)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下任行政院院長就任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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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9), B(26), C(68), D(21), E(0) #2464844

詳解 (共 2 筆)

#4280635

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1.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行政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

(B)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C)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補充

提出不信任案 → 通過不信任案 → 行政院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 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

(D)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下任行政院院長就任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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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1182
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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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88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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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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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7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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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純法條然後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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