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二條規定,轉任行政機關職務的範圍為何?
(A)薦任第六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B)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C)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三職等
(D)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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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04), C(14), D(42), E(0) #164740
統計: A(61), B(304), C(14), D(42), E(0) #164740
詳解 (共 2 筆)
#230210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2
曾任行政機關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高等考試、
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之資格 (以下簡稱轉任人員) ,其轉任前服務成
績優良任職年資得予採計。其採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從其規定外,依
本法行之。
轉任行政機關職務,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為限,其轉任職務
之官職等級,並不得高於轉任前之原職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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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03
註記 -
依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二條規定,轉任行政機關職務的範圍為何 薦任 八到 簡任 十二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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