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籃球總會於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新規則,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三分線距離由 6.25m 延長為 6.75m、禁區由梯形改為長方形、於籃下畫出半徑 1.25m「進攻免責區」
(B) 禁區內小半圓 1.25m 為「進攻免責區」,進攻免責區界線屬於進攻免責區 的一部分。在這個區域內發生身體接觸沒有阻擋犯規,沒有帶球撞人,但進 攻者伸出肘部或肢體仍是犯規
(C)國際籃球總會主辦的比賽,球場面積為 28×15m
(D)禁區罰球線由梯形(長 3.6m、底線 6m、罰球線到底線長 5.8m)改為長 5.8 ×寬 4.9m 之長方形,罰球線仍為 3.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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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419), C(191), D(277), E(0) #2334452
統計: A(118), B(1419), C(191), D(277), E(0) #2334452
詳解 (共 4 筆)
#4653704
規則 33 條 身體接觸的原則
1.1 控球球員在下列情況於「合理衝撞免責區」與防守球員發生正
常身體接 觸,可以不被吹判持球撞人、或推人。
(1)控球球員必須在空中、及(2)正在投籃、或傳球、及
(3)防守球員必須雙腳在「合理衝撞免責區」內或線上。(2014
年修改)
有關(3)的解釋:
(一)當防守球員雙腳均在免責區內或線上,進攻者可以碰撞。
(二)當防守球員雙腳或是一腳踩線以及腳在免責區外面,進攻
球員碰撞
防守球員,這是合法的。
(三)進攻球員如果揚肘、出腳等動作,宣判侵人犯規。
(四)圖一:進攻球員衝撞雙腳免責區內的防守球員,合法。
(五)圖二、三、五、六、七:進攻球員碰撞雙腳或單腳踩在免
責區線上
或線外的防守球員,進攻球員合法的。 (2014 年修改)
(六)圖四:防守球員雙腳均在外,進攻球員碰撞要負犯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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