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政策規劃過程中,將標的人口中的反對意見領袖納入,以減少未來政策執行時可能受到的阻力之作法,稱之為:
(A)吸納(cooptation)
(B)順服(mpliance)
(C)妥協(compromise)
(D)協力(coord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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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69), B(379), C(136), D(36), E(0) #12994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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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規劃過程中,將標的人口中的反對意見領袖納入,以減少未來政策執行時可能受到的阻力之作法,稱之為:
(A)吸納(cooptation)
(B)順服(mpliance)
(C)妥協(compromise)
(D)協力(coordination)

~解析 :


一、「吸納」: 政策規劃過程中,將標的人口反對意見領袖納入「決策團體」,以減少執行時阻力之「作法」。
 二、「順服」: 指「受命者」的「行為態度」與「擁有權力者」的「命令」相「一致」的「關係」。
 三、「妥協」: 一方「讓步」於另一方,稱之為「妥協」。
 四、「協力」: 「雙方合作所形成的「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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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 :

 

一、「吸納」(cooptation:

在「政策規劃過程中」,將「標的人口」的「反對意見領袖」納入「決策團體」,以「減少執行阻力」之「作法」。

 

二、「順服」(compliance:

指「受命者」的「行為態度」與「擁有權力者」的「命令」相「一致」的「關係」。

 

三、「妥協」(compromise:

一方「讓步」於另一方,稱之為「妥協」。

 

四、「協力」(coordination:

「雙方合作」所形成的「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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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018

 

政策規劃過程中,將標的人口中反對意見領袖納入,以減少未來政策執行可能受到阻力之作法,稱之為:

(A) 吸納cooptation

(B) 順服(compliance

(C) 妥協(compromise

(D) 協力(coordination   

 

~解析 :

 

提高」其「標的人口」之「政策順服」的「方法」( 常見作法 ),可從下列「二方面」行之 :

 

一、在政策「制定」階段 :

二、 

() 由「政府機關」來「自行辦理」或「委託」給「學術研究機構」、「民間機構」辦理「民意調查」:

1.「廣泛蒐集」相關的「民意」。

2. 尤其是「標的人口」的「看法」、「想法」與「要求」等。

 

()「建立」→「政府機關」與「民眾」充分「溝通」的「管道」:

藉著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說明會」等方式,「廣泛」了解「標的人口」的「意見」,做為「決策參考」。

 

() 政府「各機關」應「普遍設立」並「強化」其「公眾關係室」的「功能」:

以發揮「蒐集」、「反映」及「分析」各種「民意」的「功能」。

 

()「運用」其「大眾傳播媒體」:

形塑「有利」的「民意」。

 

()「加強」政府「各機關」間 ( 包括「上下」、「平行」、「斜行」) 的「溝通協調」、「互助合作」:

 以「交換」各種「民意資訊」。

 

()「政策分析家」與「決策者」,應「確實運用」其「專業知識」、「經驗」、「判斷力」、「聰明才智」:

去「蒐集」、「分析」、綜合「研判民意」,做為「決策」的「參考資訊」。

 

() 政府「各機關」可「充分利用」各種「社會化」的「方法」:

影響「人民」與「社團」的「意見」及「看法」,以爭取「標的人口」對「政府」及「政策」的「支持」。

 

()「必要時」可採取「吸納( cooptation ) 的「策略」,將「標的人口」中的「反對意見領袖:

納入「政策方案規劃」或「顧問委員會」,以「減少未來政策方案執行」時「可能受到」的「阻力」。

 

二、在政策「執行」階段 :

 

() 採取「教育」與「說服」的「策略」:

1.「執行機關」藉「廣泛」的「教育」與「說服」活動,告訴「標的人口」有關「政策方案」的「意義」及「時代背景」。

2. 說明「推行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及「效益性」,希望「標的人口」及「一般民眾」,能夠對「政策」產生「自動」的「順服行為」。

 

() 採取「宣導」的「策略」:

「政策執行機關」可應用「各種方法」,說明「政策方案」與「標的人口」盛行之「價值觀念」的「一致性」。

 

()「執行機關」展現「貫徹政策」的「決心」與「信心」 ( 即展現其「強勢公權力」) :

「執行機關」如果「展現」將以「公權力」貫徹「政策」、「執行到底」的「決心」與「信心」,將會影響「標的人口」的「順服性」,可以「減少」其「標的人口」對「政策執行」的「抗拒程度」。

 

() 採取「積極」的「激勵」( 獎勵 ) 措施 :

如果「標的人口」對「政策」採取「一定」的「順服行為」,即給予「適當」的「物質」與「精神」上的「獎勵誘因」的話,當可「強化」該「標的人口」的「順服行為」。

 

() 採取「消極」的「懲罰」措施 :

對於「不順服政策者」,其「執行機關」可採取「正式」的「懲罰措施」,給予「適當」的「制裁」,以「改正」其「不順服」的「行為」。

 

() 與「標的人口」之「溝通」:

「執行機關」應「隨時」與「標的人口」進行「溝通」→「調整」其「政策方案」的「執行作法」、「程序」,並「解決執行時」所「引發」的「問題」,促使「標的人口」願意採取「順服」的「行為」及「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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