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憲法與大法官解釋,下列何機關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A)總統
(B)國家安全會議
(C)法務部
(D)行政院
統計: A(90), B(29), C(142), D(1767), E(0) #1893834
詳解 (共 4 筆)
依據現行規定,只有政府機關和立法委員可以提出法律案:
1.政府提案:
依憲法規定,行政院可以提出法律案及法律案以外的其他議案;考試院提出的法律案,則以其職掌範圍內的事項為限。監察院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號解釋,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司法院也是依大法官會議第175號解釋,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的組織及司法權行使的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行政部門擁有相對龐大的人力、財力,以及掌握資訊的優勢,所以成為主導國家決策立法要角是無庸置疑的,但在民主意識高漲的環境中,行政部門透過其所擁有的專業與技術強項,提出適切的法律案,函送本院審議,當中必須重視回應人民需求,有效執行。是以,在提案程序中,行政部門要盡可能蒐集民意、反應輿情、詳盡調查論證,做好政策執行可行性分析,這些將有助於立法階段議案審議之進行。
2.委員提案: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立法委員有15人以上的連署,可以提出法律案;各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連署或附議人數限制,提案範圍也不受限制。至於各委員會則沒有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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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1.行政院:
行政院之提案權是屬於行政全體,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無單獨提案權。
2.司法院: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75號解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立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3.考試院:
根據憲法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4.監察院: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可知,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87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立、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71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5.立法委員: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第10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6.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5條規定,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因此,此等黨團亦具有提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