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執行法之事項,行政執行法與其他法律均有規定時,應如何適用?
(A)一律適用行政執行法
(B)一律適用其他法律之相關規定
(C)應先適用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法律有關規定
(D)優先適用其他法律相關規定,其他法律未規定者,適用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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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6), C(1451), D(521), E(0) #313323

詳解 (共 4 筆)

#588154

第一條:

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七條:(如第十題,針對執行時效部分之規定)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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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52
第七條期間之限制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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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32
但題目不是已經指出「行政執行法與其他法律均有規定者」?這樣不是應該直接適用行政執行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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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64
行執,依行執法,行執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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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40970
未解鎖
原則 第一條: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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