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關於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出示證件之規定,何者為非?
(A).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B).所稱執行人員係指行政執行處之人員,不包括原處分或該管行政機關之執行人員
(C).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D).必要時得命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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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189), C(40), D(273), E(0) #313329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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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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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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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5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A)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B) 所稱執行人員係指行政執行處之人員,不包括原處分或該管行政機關之執行人員(x)
(C)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D)必要時得命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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