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原則裁定將幼稚園與托兒所統一整合為「幼兒園」後,爰此裁定,未來教育部將主導
(A)兩歲以上
(B)三歲以上
(C)四歲以上
(D)五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的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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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1), B(569), C(194), D(241), E(1) #305

詳解 (共 9 筆)

#77680

類型

對象及性質

主管機關

托嬰中心

收托5人以上出生至未滿二歲幼兒進行托嬰服務

內政部門

幼兒園

收托6人以上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教育部門

課後照顧中心

收托6人以上國民小學兒童

進行課後照顧

教育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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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79

2004年8月27日,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曾提出幼托整合政策建言書,內容說明有對於現行幼托整合政策草案的種種缺失,提出四點建議:

1.國幼班暫緩實施,幼兒園收托的年齡範圍應包含二至六歲,要由單一主管機關負責。

2.教保員與幼教師皆可在幼兒園內任教,且政府應補助人事費用,以及鼓勵聘用合格專業人員。

3.教育部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負起主管課後照顧的權利責任。

4.政府應要清楚的說明其政策內容、暢通溝通管道、審慎規劃長遠的制度。(兒童少年權益資訊網兒少權益討論區,200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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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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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27

又做到這一題了,這一次我對了!為什麼,因為我為了配合本綱站上公佈的答案,以便我可以得分,但是我還是不明白…

附上幼托整合會議如下:

七、「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召開。會中有關幼托整合原則方向,決議:

(一)五至六歲劃歸國民教育,由教育部就細部研議處理;二歲以下由內政部主政。現行幼稚園、托兒所未來將整合為單一機構「幼兒園」,辦理二至五歲幼兒的教保業務,其主管機關歸屬於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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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2
3F你po的是91年的資料, 不過題目是94年的會議
http://www.ece.moe.edu.tw/policy/950609_.pdf
在教育部這篇報告p4.的第三段可以對此題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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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78

幼托整合的定義:

幼托整合的「幼托」代表「幼稚教育與托育服務」兩個制度,或指「幼稚園與托兒所」兩個機構;幼托整合是指兩個制度或兩個機構的統整合併。幼稚園是實施幼稚教育的機構,以四足歲滿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兒童為對象。托兒所是實施托育服務的機構,分托嬰與托兒兩部份,托嬰是收出生滿一個月至二歲的嬰幼兒,托兒收是二足歲至六歲的兒童。幼稚教育制度以兒童年齡範圍為四至六歲為主;托育服務制度以從出生至十二歲的嬰幼兒和兒童年齡範圍,除托兒所外,還包括收受學齡兒童之課後托育中心等。因此,幼稚園與托兒所或幼稚教育與托育服務制度,收受兒童年齡重疊部份是在四至六歲。(教育部幼托整合政策規劃專案報告,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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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零至兩歲以「托嬰」為主,兩至六歲則統一進...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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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265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 。 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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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0

為什麼呢?「幼兒園」教育部不是主導五歲以上,以下由內政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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