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原則裁定將幼稚園與托兒所統一整合為「幼兒園」後,爰此裁定,未來教育部將主導
(A)兩歲以上
(B)三歲以上
(C)四歲以上
(D)五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的相關事務
統計: A(3411), B(569), C(194), D(241), E(1) #305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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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對象及性質 |
主管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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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保 機 構 之 教 保 服 務 |
托嬰中心 |
收托5人以上出生至未滿二歲幼兒進行托嬰服務 |
內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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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
收托6人以上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
教育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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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中心 |
收托6人以上國民小學兒童 進行課後照顧 |
教育部門 | |
在2004年8月27日,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曾提出幼托整合政策建言書,內容說明有對於現行幼托整合政策草案的種種缺失,提出四點建議:
1.國幼班暫緩實施,幼兒園收托的年齡範圍應包含二至六歲,要由單一主管機關負責。
2.教保員與幼教師皆可在幼兒園內任教,且政府應補助人事費用,以及鼓勵聘用合格專業人員。
3.教育部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負起主管課後照顧的權利責任。
4.政府應要清楚的說明其政策內容、暢通溝通管道、審慎規劃長遠的制度。(兒童少年權益資訊網兒少權益討論區,2004年8月27日)
又做到這一題了,這一次我對了!為什麼,因為我為了配合本綱站上公佈的答案,以便我可以得分,但是我還是不明白…
附上幼托整合會議如下:
七、「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召開。會中有關幼托整合原則方向,決議:
(一)五至六歲劃歸國民教育,由教育部就細部研議處理;二歲以下由內政部主政。現行幼稚園、托兒所未來將整合為單一機構「幼兒園」,辦理二至五歲幼兒的教保業務,其主管機關歸屬於內政部
http://www.ece.moe.edu.tw/policy/950609_.pdf
在教育部這篇報告p4.的第三段可以對此題解釋之
幼托整合的定義:
幼托整合的「幼托」代表「幼稚教育與托育服務」兩個制度,或指「幼稚園與托兒所」兩個機構;幼托整合是指兩個制度或兩個機構的統整合併。幼稚園是實施幼稚教育的機構,以四足歲滿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兒童為對象。托兒所是實施托育服務的機構,分托嬰與托兒兩部份,托嬰是收出生滿一個月至二歲的嬰幼兒,托兒收是二足歲至六歲的兒童。幼稚教育制度以兒童年齡範圍為四至六歲為主;托育服務制度以從出生至十二歲的嬰幼兒和兒童年齡範圍,除托兒所外,還包括收受學齡兒童之課後托育中心等。因此,幼稚園與托兒所或幼稚教育與托育服務制度,收受兒童年齡重疊部份是在四至六歲。(教育部幼托整合政策規劃專案報告,2003)
為什麼呢?「幼兒園」教育部不是主導五歲以上,以下由內政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