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交易法」所謂「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有關具備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A)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B)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C)受贈他人所持有之股票
(D)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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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54), C(1196), D(96), E(0) #3292604

詳解 (共 2 筆)

#6210718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 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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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172
白話文解釋

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須同時具備三要件

  1. 提供股票或資金: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給他人,或提供資金給他人購買股票。

  2. 掌控股票權益:對他人持有的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的權力。

  3. 利益或損失歸屬:該股票產生的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於本人。

選項錯誤分析

  • (A) 符合第一要件(提供股票/資金)。

  • (B) 符合第二要件(管理/處分權益)。

  • (D) 符合第三要件(利益/損失歸屬本人)。

  • (C) 錯誤:單純「受贈股票」不涉及「提供資源」或「控制權」,不符合任一要件。
    舉例:若被動收受他人贈與股票且無控制權,不構成「利用他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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