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下所提修正,何者不符修正規定?
(A) 原請求項與先前技術之數值範圍部分重疊而不具新穎性時,採用負面表現具體數值的方式進行修改
(B) 將請求項某技術特徵予以下位化,其包含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未揭露的事項,且該事項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C) 請求項採用二段式撰寫形式,修正後改為不分段之請求項撰寫形式
(D) 原請求項以手段功能用語界定,變更為對應該功能於說明書中已明確記 載之結構、材料或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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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1), D(0), E(0) #326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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