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1 關於進步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判斷進步性時,須先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於解釋請求項時,得將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引入請求項 (B)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時,得將兩個以上引證案加以組合後作 為主要引證,與申請專利之發明進行差異比對 (C)審查進步性時,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不得僅針對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亦 不得僅針對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本身,判斷該發明是否能被輕易完成 (D)若先前技術僅揭露較佳實施方式,或僅揭露一種以上的擇一形式記載,而申請專利之發明並非較佳實施方式,或為擇一形式記載之其中一種,對於申請專利之發明係構成反向教示
2 有關專利申請日之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申請時記載之申請人為 A,嗣後主張正確之申請人為 A、B,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陳述事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基於保障申請人 A 之權益,得例外以維持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B)申請人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包括 A 發明及 B 發明,但向我國提出之申請案僅載明 A 發明,其說明書已連貫完整、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與相應之圖式亦無缺漏 A 發明,仍得以可見於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為由,將 B 發明補入向我國提出之申請案中,不影響原申請日 (C)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於申請時應至少載明一項請求項,如程序審查時發 現有請求項號或頁碼不連續之情事,將通知修正,不影響申請日,屆期未修正者,仍續行程序 (D)設計之圖式全部缺漏時,經申請人自行補正或經通知而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以補正之日 為申請日,惟若申請人主張全部缺漏圖式已見於所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者,得以原提出申 請之日為申請日
3 有關「誤記之訂正」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已核准專利之中文本說明書若與外文本說明書或優先權證明文件內容不一致時,該外文本 說明書或優先權證明文件得作為誤記訂正的依據②如專利權人對於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記載之化學或數學公式提出訂正,若經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其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判斷原記載係屬明顯疏忽或錯誤,且除了僅能作如此訂正外並無其他方式時,得視為「誤記之訂正」③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更正理由即使符合「誤記之訂正」事項,仍應審查是否符合更正後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之規定④專利權人主張更正係「誤記之訂正」,經專利專責機關審酌認為應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時,應逕依其主張理由不符誤記訂正事項,不准更正 (A)②③ (B)①② (C)③④ (D)①④
4 有關專利權之異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發明專利權人授權他人實施時,其專屬或非專屬被授權人均可為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之申請人 (B)對於專利權之歸屬有爭執,而依調解、仲裁或判決程序確認專利權人者,如權利主體有所 變更,經確認之專利權人得附具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申請以讓與登記方式,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 (C)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時,專屬被授權人及非專屬被授權人均得自行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專利權為共有時,在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下,得以其應有部分授權他人實施
5 關於專利申請權爭執之舉發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若舉發人已提出其具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而專利權人並無爭執且審查人員認為不致發生問題時,得不對利害關係進行調查,而逕行實質審查,並於審定書上記載相關之事由 (B)當事人就僱傭關係之職務發明發生爭執,惟所附證明文件經釋明後仍無法形成具有僱傭關係或系爭專利與職務有關之薄弱心證時,應以不具利害關係審定「舉發駁回」 (C)職務上之創作的審查事項包括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創作之期間以及創作之內容是 否與任職期間之職務性質具備關聯性、受雇人之創作與系爭專利是否實質相同,要其中之一不足以確信其為真實而未達證明之程度,即應認定非為職務上之創作 (D)舉發人主張其為系爭專利合法專利申請權人之一或主張系爭專利之部分創作應歸其所有時,得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之理由提起舉發
6 有關設計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六面視圖得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照片之其中二者或三者混合使用 (B)成組設計之設計名稱若未能明確包含成組設計所保護之標的,或未冠以「一組」、「一套」、「組」或「套」等用語者,係不符說明書及圖式之「可據以實現要件」 (C)圖式利用實、虛線區隔「主張設計之部分」和「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但仍未能具體明確表現「主張設計之部分」的範圍時,申請人得繪製邊界線(boundary),該邊界線的作用係用於表示申請專利之設計所「主張設計之部分」會延伸至該邊界範圍,故邊界線本身視為「主張設計之部分」 (D)若物品兼具兩種用途時,設計名稱之記載得以兩種以上用途並列,例如收錄音機得指定為 「收音機及錄音機」
7 有關分割案的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分割案之說明書,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申請時之說明書內容者,申請人應檢附分割案之說明書與「原申請案申請時之說明書」差異部分之劃線頁 (B)第 1 次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母案)分割出分割案(子案) ,而分割案(子案)又分割出再分割案(孫案),則該再分割案(孫案)之「原申請案」,係指第 1 次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 (母案) (C)自分割案再分割之申請案,仍得援用原申請案一案兩請之聲明,申請人未於再分割申請書勾選援用一案兩請之聲明者,應探求申請人之原意,得事後補聲明援用 (D)發明專利申請人於原申請案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3 個月內申請分割,分割申請案係進行初審審查程序
8 有關國內優先權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發明、新型及設計,於提出專利申請後,得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主張國內優先權 (B)發明主張複數國內優先權時,各請求項中之申請標的應符合發明單一性之規定,判斷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各請求項之優先權主張是否認可時,須以先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C)先申請案為未完成之發明或新型,若後申請案對該先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且所記載者為已完成之發明或新型,由於無法認可其優先權之主張,故僅能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審查其專利要件 (D)申請案若為另一申請案所分割出之申請案,或為改請申請後之改請案,均得再被後申請案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9 有關設計專利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申請案為「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檢索發現先前技藝為包裝紙花紋圖形,二者為相同或近似之外觀,應判斷該設計不具新穎性 (B)於核准後,就圖式之「參考圖」,主張其為誤記而更正為「使用狀態圖」,係屬限縮其設計專利權範圍且未實質變更圖式 (C)物品的構造、功能或尺寸等若屬於物品上之純功能性特徵,即使顯現於外觀,不得作為設計外觀的相同、近似判斷之比對範圍 (D)電腦程式產品亦屬廣義上可供產業上利用之實用「物品」,故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得僅單獨申請圖形本身,無須指明其係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 或其他物品
10 有關發明專利單一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判斷發明單一性時,經檢索先前技術比對後,確認僅發現使請求項不具擬制喪失新穎性或違反先申請原則之引證文件時,因未發現足以認定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引證文件,故具有發明單一性 (B)對於不具發明單一性之申請案,申請人雖得以分割方式就不同發明申請專利,但不宜主動於審查意見中要求申請人申請分割 (C)若審查對象已包括所有請求項,認定其均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此時,申請案不具發明單 一性之不准專利事由,得不另外指出 (D)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如下:1.一種化合物 X,包含……。2.一種製備化合物 X 的方法,包含……步驟。3.一種化合物 X 作為清潔劑的應用,包含……。審查人員檢索到先前技術,足以使請求項 1 之「化合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此時若申 請人將請求項 1 刪除,可使請求項 2、3 具有發明單一性
11 有關發明專利請求項之記載明確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項記載「一種化合物 X,……其取代基 Y 係選自由鹵素、氯及烷基所組成之群組」, 係以擇一形式界定發明,並未導致不明確 (B)請求項引用二種以上之範疇,例如「如請求項 1 之人工心臟或請求項 2 之製造人工心臟的方法」,並未導致不明確 (C)請求項記載「一種包含成分 Y 之黏著組成物,其黏度為 a 至 b,係依據 X 實驗室之量測方法所測得者。」若說明書中未揭露 X 實驗室之量測方法及其測得黏度之技術意義,其亦非屬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屬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不明確之情形 (D)獨立項之標的名稱僅記載「一種物品」、「一種裝置」或「一種方法」用語,非屬未敘明標 的名稱之情況
12 有關新穎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先前技術的技術內容係以二個或二個以上的群組呈現各種可供選擇的成分,而申請專利之發明係由不同群組中個別選出一個非先前技術已特定揭露之成分所組成的選擇發明,該選擇發明不具新穎性 (B)若請求項所載之物與先前技術中所揭露之物相同,即使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相對於先前技 術係以不同方法製得,申請專利之發明仍不具新穎性 (C)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該化合物 A 之光學異構物、水合物及結晶物,若先前技術已揭露化合物 A,則因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差異僅在於化合物之上、下位概念,故不具新穎性 (D)若請求項為「一種用於治療疾病 X 之組合物 A+B」 ,先前技術已揭露用於治療疾病 Y 之組合物 A+B,由於組合物 A+B 之治療應用不相同,故具有新穎性
13 下列關於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及技術報告之敘述,何者正確?(A)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記載:「【請求項 1】一種風車結構,其包含:一風車本體;一外蓋;一主軸;一減速機組。」已記載所請風車結構之必要構件,並未違反「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之形式審查要件 (B)新型專利權在未有舉發案繫屬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僅限於在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於專利專責機關受理中之期間,得申請更正 (C)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就請求項是否符合新穎性(僅限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僅限申請前於已見於刊物者)及先申請原則(不包括專利法 102 年 6 月 13 日生效施行後,第 32 條第 1 項前段已分別聲明「一案兩請」者)之事項予以比對並賦予代碼 (D)專利權人因新型專利涉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實施之情事,欲進行警告而申請新型專利技 術報告,嗣後前述申請技術報告之理由消除時,得撤回申請
14 有關發明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修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修正,應先審查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後,再審酌其他專利要件 (B)申請時說明書並無記載關於某功效之實驗數據時,得於修正時,藉引進新的實驗數據以證明其功效 (C)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金屬」 ,並未意指該「金屬」係特定的元素 「銅」,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的「金屬」變更為下位的「銅」 ,此項修正並未超出申請時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D)修正前之請求項為「一種物質 X 的製備方法,係以 A 與 B 反應後,再以酸或鹼處理而產生者」,修正後請求項為「一種物質 X 的製備方法,係以 A 與 B 反應而產生者」,此項修正僅包含第一步驟,導致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15 下列法定舉發事由,何者於提起舉發時,應依舉發時之規定辦理?(A)違反先申請原則(包括 102 年 6 月 13 日起,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 專利,於申請時未分別聲明而取得發明及新型專利權者) (B)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其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 (C)違反衍生設計申請日之限制,或與原設計必須近似之要件 (D)發明或新型改請後之改請案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16 有關專利法第 24 條第 2 款所稱「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醫藥用途請求項「一種化合物 A 在製備治療疾病 X 之藥物的用途」或「一種化合物 A 之用途,其係用於製備治療疾病 X 之藥物」,其請求項之解釋視同「一種使用化合物 A 治療疾病 X 之方法」,應不予專利 (B)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方法包括三條件:(1)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2)有關疾病之診斷;(3)以獲得疾病之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判斷一項與疾病診斷有關之方法發明時,僅須考量該發明在形式上是否包含以上(1)、(2)及(3)三項條件即可,無須審究該發明實質上是否包含該三項條件 (C)若請求項所述之方法包含多個步驟,只要其中有一實施於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之外科手術步驟,即使該方法尚包含其他非外科手術之步驟,仍屬外科手術方法 (D)請求項為「一種處理儲存於瓶中之血液的方法,其包括將血液與含有化合物 X 及 Y 的載體接觸,以抑制凝血。」因係用以抑制凝血,故仍屬治療方法
17 「前舉發案」於下列何種情況下,「後舉發案」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A)舉發聲明範圍內之請求項未具備舉發理由者 (B)舉發人在前舉發案之行政訴訟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提出新證據,並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該新證據不足以撤銷系爭專利權 (C)系爭專利當然消滅後始提起舉發,未具利害關係或欠缺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 (D)同一專利權業經審定不成立,但經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原處分重為審查者
18 發明專利進行修正時,為避免刪除請求項中之部分技術特徵,導致引進新事項,需要考量該刪除之部分技術特徵必須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的認定已同時符合三個要件,下列何者非屬上述三個要件? (A)刪除該技術特徵之同時可不須藉修正其他的特徵來作補償 (B)該技術特徵不是被解釋為必要的 (C)該技術特徵不須具有功能性 (D)該技術特徵的功能於解決技術問題上並非是不可或缺的
19 申請發明專利,為克服審查意見通知函記載之不予專利理由,得使用「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記載進行修正,不視為引進新事項。請問上述以負面表現方式之修正,無法適用於為克服下列何種專利要件? (A)不具新穎性 (B)不具進步性 (C)擬制喪失新穎性 (D)不符先申請原則
20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欄位進行修正之敘述,何者會構成修正超出範圍?(A)補充敘述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已引述之特定先前技術文獻,但卻未詳細敘述之該文獻內容 (B)補充敘述二段式(吉普森式)撰寫的請求項,前言部分中與先前技術共有但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的必要技術特徵 (C)補充敘述經檢索發現更為接近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先前技術,此修正僅涉及先前技術,並不涉及發明本身 (D)補充敘述先前技術的內容,以增加公眾對於發明的瞭解,並增加可據以實現該發明之目的
(一)舉發人主張更正前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理由參【舉發理由一】) ,請詳細說明對應之舉發答辯理由。
(二)舉發人對更正前請求項 1 有關「第一平面設計部件」一詞進行解釋(理由參【舉發理由二】),據此主張不具新穎性,請詳細說明對應之舉發答辯理由。
(三)在得提起更正之期間內,專利權人欲更正請求項 1(參【更正請求項 1】),請向專利專責機關詳細說明應准予更正之理由。
(四)舉發人對更正後請求項 1 提出舉發補充理由(理由參【舉發補充理由一】) ,請詳細說明對應之舉發補充答辯理由。
(五)舉發人主張更正後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理由參【舉發補充理由二】),請詳細說明對應之舉發補充答辯理由。
(一)請依據【A 案】對應之先前技藝揭露內容,詳細說明【A 案】是否具新穎性之理由。
(二)請依據【B 案】對應之先前技藝揭露內容,詳細說明【B 案】是否具新穎性之理由。
(三)請依據【C 案】對應之先前技藝 1、2 揭露內容,詳細說明【C 案】 是否具創作性之理由。
(四)請依據成組設計【D 案】對應之先前技藝 1、2 揭露內容,詳細說明【D 案】是否具創作性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