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130112
年份:114年
科目: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16 有關專利法第 24 條第 2 款所稱「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醫藥用途請求項「一種化合物 A 在製備治療疾病 X 之藥物的用途」或「一種化合物 A 之用途,其係用於製備治療疾病 X 之藥物」,其請求項之解釋視同「一種使用化合物 A 治療疾病 X 之方法」,應不予專利
(B)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方法包括三條件:(1)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2)有關疾病之診斷;(3)以獲得疾病之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判斷一項與疾病診斷有關之方法發明時,僅須考量該發明在形式上是否包含以上(1)、(2)及(3)三項條件即可,無須審究該發明實質上是否包含該三項條件
(C)若請求項所述之方法包含多個步驟,只要其中有一實施於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之外科手術步驟,即使該方法尚包含其他非外科手術之步驟,仍屬外科手術方法
(D)請求項為「一種處理儲存於瓶中之血液的方法,其包括將血液與含有化合物 X 及 Y 的載體接觸,以抑制凝血。」因係用以抑制凝血,故仍屬治療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