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欄位進行修正之敘述,何者會構成修正超出範圍?
(A)補充敘述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已引述之特定先前技術文獻,但卻未詳細敘述之該文獻內容
(B)補充敘述二段式(吉普森式)撰寫的請求項,前言部分中與先前技術共有但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的必要技術特徵
(C)補充敘述經檢索發現更為接近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先前技術,此修正僅涉及先前技術,並不涉及發明本身
(D)補充敘述先前技術的內容,以增加公眾對於發明的瞭解,並增加可據以實現該發明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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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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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6971870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
1.申請發明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名稱。
二、技術領域。
三、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
四、發明內容: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五、圖式簡單說明: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
六、實施方式: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
說明。
七、符號說明:有圖式者,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
2.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發明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
3.說明書得於各段落前,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四位數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排列,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
4.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5.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其生物材料已寄存者,應於說明書載明寄存機構、寄 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申請前已於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並應載明國外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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