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前舉發案」於下列何種情況下,「後舉發案」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
(A)舉發聲明範圍內之請求項未具備舉發理由者
(B)舉發人在前舉發案之行政訴訟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提出新證據,並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該新證據不足以撤銷系爭專利權
(C)系爭專利當然消滅後始提起舉發,未具利害關係或欠缺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
(D)同一專利權業經審定不成立,但經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原處分重為審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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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6966705
(A). 專利法第 75 條 :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
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
(C). 專利法第 72 條 :
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
起舉發。
(D). 專利法第 82 條 :
1.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2.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
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
二、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3.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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