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誤記之訂正」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已核准專利之中文本說明書若與外文本說明書或優先權證明文件內容不一致時,該外文本 說明書或優先權證明文件得作為誤記訂正的依據
②如專利權人對於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記載之化學或數學公式提出訂正,若經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其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判斷原記載係屬明顯疏忽或錯誤,且除了僅能作如此訂正外並無其他方式時,得視為「誤記之訂正」
③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更正理由即使符合「誤記之訂正」事項,仍應審查是否符合更正後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之規定
④專利權人主張更正係「誤記之訂正」,經專利專責機關審酌認為應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時,應逕依其主張理由不符誤記訂正事項,不准更正
(A)②③
(B)①②
(C)③④
(D)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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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6961043

.惟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更正理由即使符合「誤譯之訂正」之事項,仍應注意更正後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不得實質擴大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專利法第 44 :

1.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

不得修正。

2.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3.前項之中文本,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 所謂不明瞭記載,指公告專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所揭露之內容因為敘述不充分而導致文意仍不明確,但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內容能明顯瞭解其固有的涵義,允許對該不明瞭之記載作釋明,藉更正該不明確的事項,使其原意明確,俾能更清楚瞭解原發明之內容而不生誤解者。

專利法施行細則: 3 :

1.技術用語之譯名經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院編譯或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

2.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

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節譯本                (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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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0320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主要考察「誤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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