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專利】
〔新型名稱〕禮物卡
〔專利說明書〕
如第 1 圖所示,禮物卡 100 包括卡片本體 110、第一平面設計部 件 120、第二平面設計部件 130 及第一條碼部件 140。卡片本體 110 具有第一面 111,第一平面設計部件 120、第二平面設計部件 130 及 第一條碼部件 140 配置於第一面 111,實作上,第一平面設計部件 120、第二平面設計部件 130 及第一條碼部件 140 可配置於第一面 111 任意處,其所占的面積也可視實際狀況調整之。禮物卡 100 的第一平面設計部件 120 包含便利商店、企業等商標,第二平面設計部件 130 包含企業設計授權的視覺化圖案、商標、廣告等,有助於消費者辨識 卡片之特定用途,吸引其注意並前往特定企業或購買特定商品為目的,持禮物卡 100 進行消費,持電子裝置去掃描第一條碼部件 140, 可取得相關資訊。如第 2 圖所示,禮物卡 100 還包括第二條碼部件 210,卡片本體 110 具有第二面 112,該第二面 112 係位於相對於第 1 圖中卡片本體 110 的第一面 111 之另一面。本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 可擴展禮物卡外觀、實用性及功能性,具有產業上的廣泛利用價值,其加入附加平面設計部件(如:企業商標或廣告等彩色視覺碼),以增加禮物卡的視覺化資訊功能及廣告效益。
〔請求項 1〕
一種禮物卡,包括:
一卡片本體,具有相對的一第一面與一第二面;
一第一平面設計部件,形成於該第一面;
一第一條碼部件,形成於該第一面;以及
至少一第二條碼部件,形成於該第二面。
〔圖式〕
【證據 1】
〔新型名稱〕具有附加內容之禮物卡
〔專利說明書〕
如第 1 圖所示,禮物卡 100 包括卡片本體 110、第一條碼部件 120、第二條碼部件 130。卡片本體 110 具有第一面 111,第一條碼部 件 120 形成於第一面 111,第二條碼部件 130 形成於第一面 111。實 作上,第一條碼部件 120 與第二條碼部件 130 之位置可對調,兩者所 占的面積也可視實際狀況彈性調整之。於一實施例中,禮物卡 100 為 電子禮券,其中第一條碼部件 120 為卡片識別條碼,其包含卡片序 號;第二條碼部件 130 為密碼條碼,其包含對應於該卡片序號的密碼。參第 2 圖,卡片本體 110 的第二面 112 係位於相對於第 1 圖中卡 片本體 110 的第一面 111 之另一面。於本實施例中,附加條碼部件 140 形成於第二面 112,第二面 112 為上表面,第一面 111 為下表面。
〔圖式〕
【舉發理由一】
相較,證據 1 之禮物卡 100、卡片本體 110、第一條碼部件 120 及附加條碼部件 140 等,可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禮物卡、卡 片本體、第一條碼部件及第二條碼部件……,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與證 據 1 之差異在於:系爭專利包含「第一平面設計部件,形成於該第一 面」。然證據 1 既為「禮物卡」 ,應有各式平面圖案顯示於禮物卡上, 因此,通常知識者基於先前技術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即能直 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隱含請求項 1 相對應的「平面設計部件」技 術特徵,上開差異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不具新穎性。
【舉發理由二】
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未限縮「第一平面設計部件」細部技術特徵, 基於請求項範圍採最寬廣解釋,應解釋為各類型之平面設計圖案,則 「條碼」圖案亦可視為其中一種。基於上開解釋,證據 1 第一面所示 為「第二條碼部件 130」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1「第一平面設計部件」 , 其差異僅在於文字記載形式,不具新穎性。
【更正請求項 1】
一種禮物卡,包括:
一卡片本體,具有相對的一第一面與一第二面;
一第一平面設計部件,形成於該第一面;
一第二平面設計部件,形成於該第一面且不同於該第一平面設計部件,包含屬於多個企業的多個商標;
一第一條碼部件,形成於該第一面;以及
至少一第二條碼部件,形成於該第二面。
【舉發補充理由一】
更正後請求項 1「第二平面設計部件,包含屬於多個企業的多個 商標」,僅定義部件之資訊布局呈現方式,係單純用人為之規則所形 成的編排與配置,參照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二章 1.3.4,非利用自然 法則。再者,其僅為記錄於載體(如紙張、磁片、光碟)上之資訊, 且特徵在於所載之文字、音樂、資料等,發明之特徵僅為資訊之內容, 參照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二章 1.3.5.2,屬單純之資訊揭示,非屬技 術思想者,綜上所述,更正後請求項不符專利法第 104 條之規定。
【舉發補充理由二】
系爭專利更正請求項 1 與證據 1 相較……,其差異在於:系爭專 利包含「一第二平面設計部件,形成於該第一面且不同於該第一平面 設計部件,包含屬於多個企業的多個商標」。然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將證據 1 之差異技術 特徵簡單地進行修飾或置換而完成系爭專利「第二平面設計部件」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 1 僅屬證據 1 之技術內容的「簡單變更」 。 況且,該等「第二平面設計部件」僅為單純之資訊揭示,亦不具有利功效。綜上所述,不具進步性。
二、設計專利申請案 A、B、C 及 D 案分別有對應之先前技藝,其中圖式 顯示有虛線者,其設計說明皆記載「圖式所揭露之虛線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除下列各子題所列條件外,無其他先前技藝, 請回答以下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一)請依據【A 案】對應之先前技藝揭露內容,詳細說明【A 案】是否具新穎性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