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雖未達解聘之程度,但有停聘之必要者,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停聘多久之期間?
(A)三個月至一年
(B)三個月至二年
(C)六個月至二年
(D)六個月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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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 B(183), C(402), D(1292), E(0) #3455367
統計: A(404), B(183), C(402), D(1292), E(0) #3455367
詳解 (共 10 筆)
#647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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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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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常出現常考
◎◎教學不利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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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5266
《教師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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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0079
根據 《教師法》第 18 條 第 1 部分:「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 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教師懲處關鍵數字對照表
《教師法》中關於「時間與比例」的重點整理如下:
| 處分類型 | 法條依據 | 審議門檻 (教評會) | 關鍵期間 |
| 解聘 (終身不得聘任) | 第 14 條 (如性侵) | 2/3 出席, 2/3 通過 | 終身 |
| 解聘 (1-4 年不得聘任) | 第 15 條 (如體罰) | 2/3 出席, 2/3 通過 | 1 至 4 年 |
| 停聘 (有必要者) | 第 18 條 | 2/3 出席, 2/3 通過 | 6 個月至 3 年 |
| 資遣 | 第 27 條 | 2/3 出席, 1/2 通過 | 無 (領資遣費) |
你會發現「停聘」的門檻與「解聘」一樣高(雙 2/3),這是為了落實程序正義 (Due Process),確保教師的工作權不會被隨意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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