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民法第51條規定,社團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幾次?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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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48), C(8), D(2), E(0) #3214135
統計: A(231), B(48), C(8), D(2), E(0) #3214135
詳解 (共 4 筆)
#6043680
第 51 條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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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064
民法§51:社團總會之召集
1.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2.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3.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4.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2.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3.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4.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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