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在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加害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時,加害人 須擔負民事賠償責任。下列何者不在民事賠償責任範圍內?
(A)殯葬費用
(B)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費
(C)精神慰撫金
(D)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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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315), C(113), D(696), E(0) #1503412

詳解 (共 2 筆)

#1578114
本題需注意  肇事行為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

192搭配194 (被害人死亡)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A)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B)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精神方面的創傷),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C)

 


193+195(被害者存活時才討論)

第 193 條 (被害者存活) (D)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題被害人當場死亡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 195 條  (也限於被害人存活之情況)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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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488

D 說白話一點,被害人都已經死亡了,那他就不會再去工作了,就沒有喪失勞動能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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