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主張信賴保護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因為甲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B)有理由,因為甲無法預見其營業許可被廢止
(C)無理由,因為甲可預見其營業許可因違反相關法規而被廢止
(D)無理由,因為甲有詐欺行為,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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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137), C(3262), D(66), E(0) #1624022
統計: A(431), B(137), C(3262), D(66), E(0) #1624022
詳解 (共 6 筆)
#5419730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 126 條
1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1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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