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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26609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26609

年份:114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10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暫繳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依前一年度應納所得稅額之50%計算暫繳稅額,並向稽徵機關申報與繳納
(B)若營利事業於10月31日前補繳暫繳稅額,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而非加計滯納金
(C)若營利事業於10月31日仍未繳納暫繳稅款,稽徵機關將加計每日2%的滯納金,直至稅款繳清
(D)會計帳冊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辦理申報的公司,可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的營業收入計算暫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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