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丁公司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查核其列報減除捐贈支出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致有短繳稅款之情形,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核定補稅並加計利息
(B)核定補稅並加徵滯納金
(C)核定補稅並就漏稅額處罰
(D)核定補稅並加徵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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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26), C(125), D(10), E(0) #329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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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681
所得稅法第100之2條第1項: 綜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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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759
所得稅法   第 100-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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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7387
綜合所得稅100-2條: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
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
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
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
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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