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種用途之土地,非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A)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
(B)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C)工業用地
(D)寺廟、教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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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34), C(33), D(60), E(0) #653239
統計: A(40), B(334), C(33), D(60), E(0) #653239
詳解 (共 4 筆)
#1362290
土地稅法第16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他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以下省略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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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451
土地稅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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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074
(B)土地稅法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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