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 JJRTTED 大大有不一樣看法,供大家參考。依據公司法173條 第四項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因此答案D,繼續六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股份之股東符合上述資格。
10 下列何者依法有可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召集權人? (A)繼續一年,持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