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及員工酬勞之敘述,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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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今年要上榜 高三下 (2021/10/19)
(A)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 2 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公司法第234條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 2 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 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董事會特決 公司法第235條之1 l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其形式可以... 查看完整內容 |
5F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28)
A. 公司法 第 234 條 (建設股息之分派)1.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2.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B. 公司法 第 235-1 條 1.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2.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3.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