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行政事件之公、私法性質的區別實益,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法僅適用於公法性質的行政事件
(B)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不適用於私法性質的行政事件
(C)公、私法性質的行政事件,均應直接、間接受到憲法上基本權利之拘束
(D)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設定其與人民間的私法上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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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1), B(819), C(222), D(3123), E(0) #188185
統計: A(601), B(819), C(222), D(3123), E(0) #188185
詳解 (共 8 筆)
#209508
行政契約 具體標準(吳庚)
– 協議一方為行政機關
– 協議內容係行政機關之一方負有做成行政處分或高權事實行為之義務
– 執行法規規定原本應做成行政處分,而以協議代替
– 涉及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
– 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之條款者
wwwt.au.edu.tw/au5840/teach/ad7.ppt
– 協議一方為行政機關
– 協議內容係行政機關之一方負有做成行政處分或高權事實行為之義務
– 執行法規規定原本應做成行政處分,而以協議代替
– 涉及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
– 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之條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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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3
#831603
依目前中華民國的法規,行政機關與人民簽約行政契約,都是公法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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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984
要構成國家賠償的要件之一為「公務人行使公權力」,根據最高法院80年台上525號判決,行使公權力,是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地位」,行使統治權之行為。
那麼要如何判斷是否為公法行為?
(一)所直接依據法律的性質
像是警察依「集會遊行法」對集會人民,故意過失而不法侵害其自由權利(故意直接拿辣椒水噴眼睛導致眼睛功能受損),那麼人民就可提國賠
(二)事務關聯原則
公務人員在值勤時間開車撞死人→公法行為
公務人員在非值勤時間,執行私法事務或是非職務相關事務,如在假日期間開公務車出去玩→私法行為
最後,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
「公法行為」造成人民權利受侵害→損失補償(合法行為)、國家賠償(不法行為)
「私法行為」造成人民權利受侵害→民法契約責任、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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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20323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設定、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 法條定義還是要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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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26077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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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65091
樓上,是行政私法【直接】受基本權利拘束,行政營利、行政輔助【間接】受基本權利拘束(如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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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89573
請問為什D是錯的,我還是不太懂。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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