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關於和解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後,若當事人兩造皆不願維持,得合意解除該契約
(B)和解契約若以無因性債務拘束替代原有法律關係,乃具有認定效力
(C)和解契約乃互相讓步,一方須拋棄權利,乃屬於有償單務契約
(D)和解契約乃創設形成一新法律關係,故具有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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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161), C(33), D(31), E(0) #3274231

詳解 (共 2 筆)

#617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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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和解契約若以無因性債務拘束替代原有法律關係,乃具有認定效力
  •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第十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後採討論意見丙說之見解,
  • 認為仍應依和解契約之內容定之。若和解契約之內容係當事人以他種之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時,為具創設效之和解契約若係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和解時,則屬具認定效之和解契約,當事人得依原法律關係訴請他方給付,但法院不得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
(C) 和解契約乃互相讓步,一方須拋棄權利,乃屬於有償單務契約
  •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雙務契約)
(D) 和解契約乃創設形成一新法律關係,故具有物權效力 only債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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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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