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關於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約之意思表示之內容經相對人變更而為承諾時,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B)未於要約所定承諾期限內所為之承諾,視為新要約
(C)依習慣,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期間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D)店頭陳列之商品,如定有標價,推定其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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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89), C(214), D(646), E(0) #2456040
統計: A(43), B(289), C(214), D(646), E(0) #2456040
詳解 (共 8 筆)
#5426222
(D)店頭陳列之商品,如定有標價,推定其為要約。
第 154 條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視為而飛推定。(又是文字遊戲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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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6812
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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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6438
回5F
B選項除了「未在期限內承諾 (效果:要約失其拘束力)」之外
之後還有「為承諾」的動作~
所以還要搭配第160條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總體效果:原本的要約失其拘束力+有一個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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