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稱為:
(A)從輕主義
(B)從舊主義
(C)屬地主義
(D)屬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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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1259925
刑法:從舊從輕∼行政程序法:從新從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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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稱為:
(A) 從輕主義❌
指法律變更時,一律適用處罰較輕的法律(通常指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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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從舊主義✔️法第2條第1項,從原則

根據《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的規定,法律適用的原則可以拆解如下:

  1. 本文(原則):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這代表原則上依照「犯罪當時」的法律來審判,這就是 從舊主義

  2. 但書(例外):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如果新法(行為後的法律)比較輕,則例外改用新法,這就是 從輕主義

因此,我國刑法採取的完整原則稱為「從舊從輕主義」

(C) 屬地主義❌
只要在該國領域內犯罪,不論國籍,皆適用該國法律(刑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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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屬人主義❌
只要是該國國民,不論在何處犯罪,皆適用該國法律(刑法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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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7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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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行為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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