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 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下列何種登記?
(A)土地總登記
(B)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C)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D)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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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9), C(1), D(141), E(0) #2686905

詳解 (共 2 筆)

#5084281

土地法46-3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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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3 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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